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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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防城港CBD(1号地块)北部湾财经中心职工市场合作建房合同书》(编号:1-3-2316)无效; 二、被告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4298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法:以142982元为基数,从2013年5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004.41元,减半收取计2002.2元,由被告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4004.41元(收费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
裁判日期 | 2018-12-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