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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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鸿兴农业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19)粤1322民初883号民事判决第二判项及受理费、保全费的处理; 二、变更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19)粤1322民初883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为:限上诉人惠州市鸿兴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欠款本金438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以938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8年9月12日止,从2018年9月13日起以738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8年12月14日止,从2018年12月15日起以438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审案件受理费895元,由上诉人惠州市鸿兴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