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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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州市喜乐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8)粤1303民初4717号民事判决主文为:上诉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惠州市喜乐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报酬10000元; 二、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负担250元,被上诉人惠州市喜乐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公告费260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负担250元,被上诉人惠州市喜乐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300元。上诉人***多缴交的300元,本院不予退回,待执行本生效判决时,由被上诉人惠州市喜乐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给上诉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