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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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砀山万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苏亿之康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亿之康建材有限公司、***、***、***及***在金融账户中的存款900000元(冻结期限为2020年05月22日至2021年05月21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