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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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全凯帆开关有限公司 保定明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大全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保定明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大全凯帆开关有限公司货款948476.2元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从2019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72元,减半收取69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86元由被告保定明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