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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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奥奇丽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三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奥奇丽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上海三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561961.7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840655.5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三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5525元(原告上海三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36518元),由原告上海三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776元,由被告广西奥奇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7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上海三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奥奇丽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