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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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维修费等损失共计122000元(扣除已经垫付的10000元,实际还应赔偿112000元); 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其他合理费用等损失共计295753.10元; 三、被告***、重庆市恒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其他合理费用等损失共计90822.51元(扣除已经垫付的20000元,实际还应赔偿70822.5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8元,减半收取450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限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转付原告***案件受理费45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