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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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跃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鑫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和被告重庆鑫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40元,由被告鑫隆达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