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福爱尔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钟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钟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无锡福爱尔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66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2元,减半收取1416元,由被告钟华公司负担(原告福爱尔公司同意其预交的上述费用由被告钟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