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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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 天津博利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宏光伟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3民初2529号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住***。 主要负责人:姜东起,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支行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天津市宏光伟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育水。 被告:天津博利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庆红。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与被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