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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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借款本金134000000元、利息4247506.17元、罚息(2017年9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罚息的计算方法: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后再上浮30%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罚息的计算方法: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后再上浮30%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及律师费9000元。 二、被告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9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30946元,由被告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