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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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卫世医药有限公司 吉林海通制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辉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沈阳卫世医药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吉林海通制药有限公司所欠货款1229400.00元并承担从2020年4月7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上款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39.00元,减半收取10119.50元,由被告7932.00元,原告负担226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23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