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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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北部湾发展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所拥有的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商标、第395941号“富侨”商标,并拆除店内与“富侨及图”商标(指定颜色)、“富侨”、“富侨足道”相同或相近似的店招、门头等; 二、被告广西北部湾发展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含合理的维权费用、律师费等); 三、驳回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5280元,由被告广西北部湾发展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2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帐号:20×××7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6-06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