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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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31452.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信用卡零售利息9608.85元、现金利息703.04元、分期手续费49.2元、滞纳金8256.04元(截至2016年6月28日)。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欠款本金人民币31452.2元的利息、分期手续费等(从2016年6月29日起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及法律规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