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唐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君斯威投资有限公司 钦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钦南区人民法院(2018)桂0702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四项,变更第二、三项; 二、钦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广西唐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退还铺面认购款24225.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以24225.6元为本金,从2016年12月17日计至本案生效判决指定履行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 三、钦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广西唐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2112.8元给***。 上述判决规定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收到本案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钦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向该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2元,由上诉人广西唐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