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山东康弘机械有限公司
青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信邦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在工行山东省潍坊青州支行账号16×××9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账号15×××56、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070107200142050000913三个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5-21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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