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三全贸易有限公司
石家庄中天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60万元、利息436.8万元,本息共计996.8万元(利息计算到2019年2月9日,以后的利息仍按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及律师费8万元;

二、原告***对抵押物(位新华区号原河名墅093-1-101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新字第××号号)的处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河北三全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天商贸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57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翠平

人民陪审员  曹立存

人民陪审员  邢献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书记员王晓静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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