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三全贸易有限公司 石家庄中天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60万元、利息436.8万元,本息共计996.8万元(利息计算到2019年2月9日,以后的利息仍按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及律师费8万元; 二、原告***对抵押物(位新华区号原河名墅093-1-101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新字第××号号)的处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河北三全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天商贸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57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翠平 人民陪审员 曹立存 人民陪审员 邢献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书记员王晓静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