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元氏县永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853元、误工费1088元,合计2941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2107.57元,两项共计5048.57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2107.57元(7156.14元-5048.57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元氏县永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被告***担负39元,被告***担负16元,原告***担负1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8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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