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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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间瀛洲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州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5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0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判决书执行完毕止;已付利息1910万元予以扣除)。 二、被告石家庄嘉基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在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范围内对第一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三、被告河北永泰科瑞特化工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晋州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575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责任保险费56000元由被告河间瀛洲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永泰科瑞特化工有限公司、石家庄嘉基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