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9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温州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费用共393799.33元;

二、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温州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2018年1月19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的利息损失,以393799.3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温州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393799.3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温州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85元,由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28
发布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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