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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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金华商贸有限公司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8)川0703民初4144号民事判决; 二、绵阳市金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2085.12元并支付利息(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2月22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2017年12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7875%计算); 三、绵阳市金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419490.41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9.7875%的标准计算的复息; 四、被上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26元,减半收取5413元,由绵阳市金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162元,由绵阳市金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4-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