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建桥梁有限公司
盐城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盐城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64,136元及利息(其中564,136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9年6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逾期支付的30万元按月利率2%从2019年6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13日)。

二、被告***对以上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41元,由被告盐城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裁判日期 2019-9-16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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