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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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雅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阜阳市城郊中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扬州雅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阜阳市城郊中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扬州雅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款403975.55元及违约金(以403975.5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原告(反诉被告)扬州雅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阜阳市城郊中学电费47528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扬州雅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阜阳市城郊中学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108元,减半收取605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扬州雅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02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阜阳市城郊中学承担302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714元,减半收取4357元,原告(反诉被告)扬州雅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17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阜阳市城郊中学承担21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