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省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雅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阜阳市城郊中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扬州雅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阜阳市城郊中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扬州雅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款403975.55元及违约金(以403975.5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原告(反诉被告)扬州雅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阜阳市城郊中学电费47528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扬州雅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阜阳市城郊中学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108元,减半收取605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扬州雅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02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阜阳市城郊中学承担302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714元,减半收取4357元,原告(反诉被告)扬州雅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17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阜阳市城郊中学承担21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22
发布日期 2020-05-2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