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泽增福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831执1930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扬州泽增福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与被告扬州泽增福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2019)苏0831民初197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扬州泽增福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50375元及吨袋折价款1000元,合计51375元,此款分五期偿还:

1.2019年10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

2.2020年1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

3.2020年4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

4.2020年7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

5.2020年10月30日前偿还11375元。

二、如被告扬州泽增福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时足额偿还,原告关键有权就两被告尚未偿还的货款及吨袋折价款一并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被告扬州泽增福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并于2019年10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为由,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苏0831民初19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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