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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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扬州泽增福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831执1930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扬州泽增福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与被告扬州泽增福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2019)苏0831民初197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扬州泽增福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50375元及吨袋折价款1000元,合计51375元,此款分五期偿还: 1.2019年10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 2.2020年1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 3.2020年4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 4.2020年7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 5.2020年10月30日前偿还11375元。 二、如被告扬州泽增福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时足额偿还,原告关键有权就两被告尚未偿还的货款及吨袋折价款一并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被告扬州泽增福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并于2019年10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为由,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苏0831民初19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