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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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南宁万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20120150018216);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8771.01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支付借款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计算方法:截至2019年1月28日止,利息、罚息及复利总计2573.11元;从2019年1月29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以208771.01元为基数,按本案《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付); 四、被告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5元,由被告***、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8-06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