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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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阳白云心血管病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春城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春城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960.11元,扣除已垫付的414.34元,尚应支付5,545.77元,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承担3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春城支公司承担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