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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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箭工具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 上海金箭工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金箭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450000元。 二、被告***在保管严兴龙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50元,由被告上海金箭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给原告,被告上海金箭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7850元。 |
| 裁判日期 | 202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