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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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柏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搅拌站租金本金1985436.9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淄博柏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搅拌站租金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985436.97元为基数,按年息24%的标准,自2015年2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淄博柏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四台混凝土搅拌车租金本金1802165.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淄博柏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搅拌车租金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802165.76元为基数,按年息24%的标准,自2015年6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六、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400元,由被告淄博柏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淄博柏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在提交上诉状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400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