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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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鹰潭市胜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偿还原告鹰潭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项984714.14元及相应利息132936.41元(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10月27日计算至2019年1月26日止,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鹰潭市胜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偿还原告***代偿款项225000元及相应利息1125元(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8年12月14日计算至2019年1月13日止,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分别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中被告鹰潭市胜达物流有限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各承担八分之一的责任; 四、驳回原告鹰潭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47元(原告已垫付、已减半),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3447元,由被告鹰潭市胜达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