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4889.51元、利息1515.37元、滞纳金2501.22元,共计人民币18906.10元(利息、滞纳金已算至2019年3月20日,此后利息按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滞纳金不再予以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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