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9585.09元、利息1083.82元、违约金2015.19元,共计人民币12684.10元(利息、违约金已算至2019年3月20日,此后利息、违约金按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