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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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溪市浩瀚贸易有限公司 贵溪瑞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鹰潭市弘顺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鹰潭市弘顺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383562.49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6月12日,之后的利息和罚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75%加收20%的标准从2019年6月1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若被告鹰潭市弘顺金属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则以被告***、***用于抵押的共同所有的坐落于鹰潭市月湖区沿江大道6号信江清波雅苑鑫涛苑04号楼4号排屋(权属证编号为:鹰房权证月湖区字房权证月湖区字第**)沿江大道6号信江清波雅苑鑫涛苑6号楼37号车库(权属证编号为:鹰潭市房权证月湖区字第房权证月湖区字第**)、变卖上述抵押的房屋,所得价款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34.5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22034.5元,由被告鹰潭市弘顺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