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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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借款本金48490.01元、费用(手续费、违约金)7535.02元、利息7976.29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4月9日,之后按双方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最高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实现债权的费用4000元; 三、被告***以其抵押财产(浙F×××××汽车一辆)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246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负担60元,由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