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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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兴乐尚花边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嘉善猎人生物防治科技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38826.75元及公估费13000元,合计151826.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嘉善晋阳电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嘉善猎人生物防治科技有限公司各项损失74752.87元及公估费7000元,合计81752.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嘉善猎人生物防治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11元,减半收取计69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119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嘉善猎人生物防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16元,被告嘉兴乐尚花边有限公司负担2868元,被告嘉善晋阳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5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