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保险赔偿款20278.52元及保险费1626.45元,合计21904.97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负担135元,被告***负担1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1-5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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