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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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城东缦莎布艺经营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杭州雅琪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多效全护墙基膜产品上使用与原告多效全护墙基膜产品近似的包装、装潢;被告嘉兴市南湖区城东缦莎布艺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与原告多效全护墙基膜产品近似的包装、装潢的多效全护墙基膜产品;

二、被告杭州雅琪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嘉力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包括合理费用);

三、被告嘉兴市南湖区城东缦莎布艺经营部(经营者:金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嘉力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包括合理费用);

四、驳回原告嘉力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嘉力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40元,被告杭州雅琪化工有限公司负担6700元,被告嘉兴市南湖区城东缦莎布艺经营部(经营者:金海波)负担3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28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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