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冶金进出口有限公司 宁夏吉元冶金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昊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厦门昊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宁夏吉元冶金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03686.08元; 二、被告厦门昊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夏吉元冶金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20940.6元(按照年利率4.75%自2017年6月27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并以年利率4.75%支付至货款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厦门昊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