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恒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南宁地矿地质工程勘察院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田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恒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在中国农业银行田州分理处20×××33账号的银行存款239528.5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损毁、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保全的财产。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审理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保全措施实施后,有法定解除保全情形出现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