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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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延边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联合众为地产营销(延边)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2401执1453号 申请执行人:联合众为地产营销(延边)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延边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怀,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联合众为地产营销(延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联合众为地产营销(延边)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2401民初736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延边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联合众为地产营销(延边)有限公司支付佣金336726元及违约金、材料制作费8000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3776元、保全费2603元、执行费6247元)。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边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支付442639.56元。2020年5月18日,本院作出(2020)吉2401执1453号之一执行裁定,1.解除被执行人延边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吉林省延吉市房屋产籍手续的查封;2.解除被执行人延边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吉林省延吉市爱丹路房屋产籍手续的查封。2020年5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联合众为地产营销(延边)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436392.56元(扣除执行费6247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金香玉申请执行的本院(2019)吉2401执736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