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延边百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2401执1720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百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彭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军,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尹浩日,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住***。

申请执行人延边百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浩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延边百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吉2401民初53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尹浩日支付物业服务费2346.11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5月18日,本院作出(2020)吉2401执17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尹浩日中国工商银行0***404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96.11元(实际冻结金额为74.01元)。2020年5月20日,被执行人尹浩日向申请执行人延边百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372元,并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同日,本院作出(2020)吉2401执172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尹浩日在中国工商银行0***404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96.11元的冻结。申请执行人延边百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延边百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本院(2019)吉2401民初53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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