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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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等县金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兴义市嘉泰铁合金有限公司 |
类型 | 财产保全告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19)桂1425执保8号之一 天等县金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市嘉泰铁合金有限公司: 申请人天等县金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兴义市嘉泰铁合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9)桂1425民初3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兴义市嘉泰铁合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5387.53元。申请人天等县金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19年2月1日作出(2019)桂1425民初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解除保全措施。现将解除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已解除被申请人兴义市嘉泰铁合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5387.53元的冻结。 特此告知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联系人:许法官 联系方式:0771-352****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