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69962.19元,支付2019年9月25日前尚欠利息(含罚息、复利)7636.98元,并按原协议约定计付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诉讼保全申请费796元,共计1714元(原告已预交1666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负担48元,由被告***、***负担1666元,并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