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王石凹煤矿
铜川市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王石凹煤矿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120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4元,由被告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王石凹煤矿负担1640元,原告***负担5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25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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