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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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王石凹煤矿 铜川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王石凹煤矿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120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4元,由被告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王石凹煤矿负担1640元,原告***负担5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