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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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榆林市第一医院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榆林市中医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9)陕0802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赔偿***医疗费1628.37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赔偿***医疗费1万元、住院津贴1200元(50元/天×24天)、伤残赔偿金10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50元/天×24天),以上合计:112400元。 四、驳回***、***的其他一审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40元,由***、***负担740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担1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3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榆林中心支公司负担2530元,被上诉人***、***负担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