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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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5民初40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变更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5民初40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强制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万元,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费用11万元,共计12万元,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80159.03元,两项共计200159.03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撤销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5民初400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六项;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1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承担1450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承担720元,由***承担7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承担35元,由***承担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3-3
发布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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