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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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神火商贸有限公司 陕西铜川徐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分公司 咸阳盛大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9)陕0203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被告咸阳盛大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原告陕西铜川徐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煤款18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一审起诉之日即2016年1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按当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撤销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9)陕0203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三、驳回原告陕西铜川徐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咸阳盛大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共同负担16000元,陕西铜川徐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480元,被告咸阳盛大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584元,陕西铜川徐家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48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