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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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蛟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8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利率按月利率7.000001‰上浮50%计算,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以2800000元为本金计算;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以2790000元本金计算;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以2780000元为本金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对以上一、二项确定的数额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69元,由被告***、***、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