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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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邵阳市宝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502民初564号 原告:邵阳市宝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屈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昊,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邵阳市宝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邵阳市宝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邵阳市宝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