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伦市凯盛运输有限公司
蛟河市人民医院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吉林大药房吉林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理赔原告***各项损失107913.6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651.31元;

三、被告***、海伦市凯盛运输有限公司对第二项确定的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5元、鉴定费1300元,合计3615元,由原告***负担2674.80元,由被告***、***、海伦市凯盛运输有限公司负担940.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12
发布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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