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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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星建经贸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延边宏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 吉林省福强鑫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延边宏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借款本金17886828.01元、截止2020年1月21日的罚息3455620.25元及此后的罚息(以17886828.01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年利率9.135%计算,自2020年1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有权以被告延吉市星建经贸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商房:延房权证字第XXXX号,位于延吉市××街,面积2274.3平方米;土地:延国用(2013)第010760797B,位于延吉市××街,面积458.9平方米;商房:延房权证字第XXXX号,位于延吉市××街,面积207.21平方米;土地:延国用(2014)第30057号,位于延吉市××街,面积103.77平方米】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延边宏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在承担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延边宏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505元,由被告延边宏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延吉市星建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